根据《住宿合同条款与条件》第十条,每位客人均须遵守并服从以下由大阪南海瑞士酒店(Swissôtel Nankai Osaka,以下简称“瑞士酒店”或“酒店”)制定的条例,以保持酒店的服务质量并确保酒店客人有一个愉快、安全的居住条件。如果客人不遵守酒店条例,瑞士酒店可根据上述条款和条件第六条第一节,选择不允许客人进一步使用客房和其他酒店设施。瑞士酒店对任何客人或其他人因未能遵守酒店条例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1. 为了保持客房的无烟环境,严禁吸烟(包括禁止所有类型的电子烟)。任何违规行为将被收取15,000日元的费用,外加两晚房费为复原和清洁费用。
2. 请勿做出任何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也不要在客房内使用任何发热物品,如取暖设备、烹饪用具或电磁炉。
3. 请勿将以下任何会干扰或危及其他客人安全的物品带入酒店:
4. 请勿在22:00(也即晚上10点)以后邀请访客到您的客房。
5. 请勿将您的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
6. 请使用前台免费提供的保险箱存放钱和贵重物品。如有任何无人看管或存放在您房间保险箱内的个人物品丢失或被盗,瑞士酒店对此概不负责。
7. 当您在酒店的餐厅、酒吧或其它设施签署任何账单时,请出示您的房间钥匙卡。
8. 客房和大堂均不得用作办公空间。
9. 公共电话位于酒店大堂,从您的房间所拨出的每通电话均需加收服务费。
10. 严禁赌博或做出其它有背良好道德或给其他人造成烦扰的行为。
11. 关于场所内设备和固定装置的规定如下:
12. 对于由您或您的访客造成的酒店内外的设施或设备的任何损坏或损失,我们将向您收取费用。
13. 请勿穿着浴袍、睡衣、浴衣或拖鞋走出房间。
14. 当您住在酒店时,每当前台向您出示的账单时,请按时支付。所有账单均在出示时到期。
15. 禁止从酒店外订购餐饮。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被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和相关协议应遵守这些条款和条件,本协议未规定的任何细节应受法律法规和/或普遍接受的惯例管制。
2. 如果酒店与客人签订了特殊合同,且该特殊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普遍接受的惯例,尽管有上述条款,特殊合同应优先于这些条款和条件。
第二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
1. 拟向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应告知酒店以下细节;
2. 如果客人在逗留期间要求将住宿时间延长到前述(2)项中的日期之后,则在提出此类要求时,应将其视为新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三条 住宿合同的订立和预订保证
当酒店按照前条规定正式接受申请时,住宿合同应被视为已经签订。尽管如此,我们建议您保证所有预订。无保证预订将被保留到抵达日的18:00(也即下午6点),之后房间可能不被保留。
客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保证预定
第四条 无需住宿保证金的特殊合同
1. 尽管有前述条款的规定,但在合同签订后,酒店可签订不要求住宿押金的特殊合同。
2. 如果酒店没有按照前条的规定要求支付押金和/或在住宿合同申请被接受时没有指定支付押金的日期,酒店应被视为接受了前述特殊合同。
第五条 拒绝住宿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有权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六条 酒店解除住宿合同的权利
1.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酒店可解除住宿合同:
2. 如果酒店根据前节取消了住宿合同,酒店无权向客人收取其未得到的任何服务费用。
第七条 登记
1. 客人应在住宿当天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细节:
2. 如果客人打算以除日元现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支付第十二条规定的住宿费,如旅行支票、优惠券或信用卡,此类支付方式应在上述登记时提前请示。
第八条 客房入住时间
1. 客人有权从登记当天的15:00(也即下午3点)到离店当天的11:00(也即上午11点)入住酒店的合同客房;
2. 尽管有前述的规定,酒店仍可允许客人在同一节规定的时间之外使用房间。在这种情况下,应按以下方式收取额外费用:
第九条 居住条例的遵守
客人应遵守酒店制定的居住条例,这些条例张贴在酒店内的场所或客房的服务指南上。
第十条 营业时间
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营业时间应在各个地方展示,或在客房服务指南中展示。
1. 前台的服务时间:
2. 餐饮的服务时间(设施内):取决于餐厅的营业时间
a) 早餐 b) 午餐 c) 晚餐 d) 其他小吃或饮料
3. 附属设施的服务时间:
第十一条 住宿费用的支付
1. 住宿和其他费用应在客人离开时在前台支付,或应酒店要求以日元现金形式支付,或通过酒店可接受的其他方式支付,如旅行支票、优惠券或信用卡。
2. 一旦酒店向客人提供住宿设施,即使客人不自愿使用住宿设施,也应支付住宿和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酒店的责任
1. 如果酒店因未履行住宿合同和/或相关协议或在履行过程中给客人造成损害,酒店应赔偿客人的任何损害。但是,上述条件不适用于由于酒店不需承担责任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害。
2. 酒店已获得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标准优秀证书》。此外,为了应对意外火灾和/或其他灾难,酒店还投保了酒店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转移住宿至其他酒店
1. 当酒店无法提供合同房间时,应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在其他地方为客人安排相同标准的住宿。
2. 当无法安排其他住宿时,尽管有前述条款的规定,酒店应向客人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的补偿费用,该补偿费用应被视为补救措施。但是,当酒店因其不需承担责任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酒店不会向客人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寄存物品的处理
1. 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外,酒店应对客人存放在前台的货物、现金或贵重物品造成的任何损失、破损或其他损坏给予赔偿。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当酒店要求客人报告其种类和价值,但客人没有这样做时,酒店应赔偿客人最高15万日元。
2. 如客人将货物、现金或贵重物品带入酒店,但未将其存放在前台,酒店应赔偿因其故意或重大疏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破损或其他损坏。但是,对于客人未提前报告物品种类和价值的,酒店赔偿客人的上限为15万日元。
第十五条 客人行李和/或物品的保管
1. 当客人的行李在到达前被带进酒店时,酒店有责任保管行李,并在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将行李交给前台客人,但前提是提前征得酒店同意。
2. 如果客人退房后将贵重物品遗留在酒店,且我们能够确认并联系上物品的所有者的情况下,酒店将联系该所有者并征求相关指示。若无法联系到所有者、所有者未提供指示,或者无法确认所有者身份的情况下,酒店将在发现物品之日起7天内将其移交至最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将由酒店酌情保管一段时间后进行处置。 然而,食品、饮料、香烟和杂志将会被立即处置。
3. 酒店对前述第一节和第二节中的客人行李和物品的保管责任应分别符合本条第一节和第二节的规定。
第十六条 停车责任
当客人使用酒店正门前的停车场时,无论车钥匙是否存放在酒店,酒店都不负责保管客人的车辆,因为酒店仅提供停车空间。但是,酒店应赔偿因酒店在停车场管理方面的故意或疏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七条 客人的责任
客人应赔偿因其故意或疏忽给酒店造成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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